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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提名候选董事的程序
股东提名候选董事的程序
根据天誉置业(控股)有限公司(「
本公司
」)之《公司细则》第88条:
·
除于会上退任之本公司董事(「
董事
」)外,除非获董事推荐出选,且除非:
(i) 获正式合资格出席大会及于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候选人士除外)就表明其有意提名有关人士出选所签署之通告;连同
(ii) 被提名人士就其愿意参选所签署之通告,
已交回本公司之香港总办事处(香港湾仔告士打道151号资本中心14楼1401室),否则概无人士有资格于任何股东大会上参选董事,惟发出有关通告之最短通知期不得少于七(7)日,且 交回有关通告之期间由不早于寄发就有关选举而举行之股东大会之通告翌日开始,至不迟于有关股东大会日期前七(7)日结束。
·
为方本公司通知股东有关提名候选建议,书面通知必须填上该名竞选董事人士的全名,包括香港合交所有限公司《上市规则》第13.51(2)条规定的賹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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