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治
CORPORATE GOVERNANCE
薪酬委员会(「委员会」)职权范围
1. 组成
1.1 委员会成员由独立非执行董事占大多数。
1.2 委员会主席由独立非执行董事出任,负责领导本委员会,确保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
1.3 公司秘书或其指派代表担任委员会秘书。
2. 职责、权力及功能
2.1 就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按集团的管理架构组织,所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即年报内所披露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整体薪酬政策及架构,及就设立正面而具透明度的程序制订薪酬政策,向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出建议;
2.2 因应董事会所订企业方针及目标,检讨及批准管理层的薪酬建议;
2.3 向董事会建议个别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包括非金钱报酬、退休金权利;
2.4 向董事会建议非执行董事之薪酬;
2.5 确保任何董事或其他联系人士不得参与厘定他自己的薪酬;
2.6 考虑同类公司支付的薪酬、须付出的时间及职责以及集团内其他职位的僱用条件;
2.7 检讨及批准向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其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而须支付的赔偿,以确保该等赔偿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约条款一致,赔偿亦须公平合理;
2.8 检讨及批准因董事行为失当而遭解僱或罢免有关董事,所涉及的赔偿安排,以确保该等安排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约条款一致,有关赔偿亦须合理适当;
2.9 获董事会赋予权力完成与薪酬有关事项,以履行其对董事会的职责;及
2.10 委员会应获供给充足资源以履行其职责,委员在适当的情况下提出合理要求,由公司秘书协助寻求独立专业意见,费用由本集团支付。
3. 会议
3.1 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每年至少一次。并在每次会议后向董事会汇报。
3.2 委员会召开及举行会议的常规,依照本公司的《公司细则》载列的董事会会议常规进行。
3.3 公司秘书协助委员会召开会议及处理会议文书档案。
4. 年度评估
4.1 委员会之运作程序及其表现和有效性,需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自我评估,然后呈报董事会。董事会检讨报告后,总结委员会的绩效及下发改善意见。
4.2 董事会不时对委员会职权范围的持续有效性作出评估,于适当时重新检定其职权范围及工作规则。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