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治
CORPORATE GOVERNANCE
提名委员会(「委员会」)职权范围
(于二零一三年九月修订)
1. 组成
1.1 委员会成员以独立非执行董事占大多数。
1.2 委员会主席由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主席或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负责领导委员会,确保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
1.3 公司秘书或其指派代表担任委员会秘书。
2. 职责、权力及功能
2.1 提出对董事的基本要求和客观标准,并就新董事的委任程序提出建议;
2.2 根据目前及未来公司的业务状况,制订董事局多元化政策,政策须考虑董事局对新任董事于性别、年龄、任职年期、文化、行业经验、教育及专业背景的要求;
2.3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的人士,并在得到提名的有关人士中挑选出任董事并就此向董事会提出意见;
2.4 至少每年检讨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本集团」)董事会及各委员会的架构、规模、组成和董事的资格(包括技能、知识和经验),并就任何为配合本集团的经营策略而拟对董事会及各委员会的组织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确保非执行董事应有固定任期及重选的要求,并符合本公司的《公司细则》及监管机构的条例的规定;
2.5 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之独立性;
2.6 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主席及行政总裁)的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供建议;
2.7 审查和批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集团的管理架构组织,所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即年报内所披露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集团以外进行任何兼职的政策;及
2.8 在适当的情况下有权提出合理要求,由公司秘书协助寻求独立专业意见,费用由本集团支付。
3. 会议
3.1 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每年至少一次。并在每次会议后向董事会汇报。
3.2 委员会召开及举行会议的常规,依照本公司的《公司细则》所载列的董事会会议常规进行。
3.3 公司秘书协助委员会召开会议及处理会议文书档案。
4. 年度评估
4.1委员会之运作程序和有效性,需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自我评估,然后呈报董事会。董事会检讨报告后,总结委员会的绩效及下发改善意见。
4.2董事会不时对委员会职权范围的持续有效性作出评估,并于适当时重新检定其职权范围及工作规则。
-完-